VATSIM中华人民共和国分部 与 虚拟中国空军 管制工作协议
版本:1.0
更新日期:2026年1月15日
VATPRC文件号:VATPRC-LOA-6-R0-CN
vPLAAF文件号:LOA-VATPRC-R0
1. 目的
本管制工作协议(下称 “本协议”)确立了虚拟中国空军(vPLAAF)与VATSI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部(VATPRC)之间的空中交通管制标准程序及责任划分。
2. 废止
本文件取代此前 vPLAAF 与 VATPRC 之间所有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
3. 适用范围
3.1
本文所含信息为 VATSIM 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AIP CHINA)的补充。
3.2
在 VATSIM 中,虽然通常应严格遵守这些规章,但某些情况下由于在线模拟运行需求,有必要豁免或调整真实世界规章,相关偏差会在本文档中说明。
4. 信息公开
双方应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公开本管制工作协议。本文所载信息仅限于VATSIM使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信息用于现实世界,包括但不限于现实世界中的航行资料。
5.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作为官方原始文本。若日后翻译成其他语言,应以中文版本为参考。
6. 名词解释
| 名词 | 解释 |
|---|---|
| 军用席位 | VATPRC官网中公布的军用席位 |
| 军方管制员 | 授权登录军用席位且拥有对应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
| 民航管制员 | 军方管制员除外的管制员 |
| 军方活动空域 | vPLAAF活动空域 |
| 内部频率 | 供vPLAAF内部使用的非公开频率 |
| 任务航空器 | 正在执行vPLAAF VSO任务的航空器 |
7. 移交程序
7.1
除非另有协调,所有移交应在移交线/点20公里前完成。
7.2
管制员应尽可能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第4444号文件中定义的最小雷达间隔标准,并为其配备间隔。同时,管制员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路部分1.1的有关规定。
7.3
高度测量单位均应采用米作为唯一测量标准。
7.4
除非事先协调,并取得军方管制员许可,否则民航管制员应当指挥非任务航空器避让军方活动空域。
7.5
管制员应确保所有航空器在移交前及移交期间均以实时速度(1x速度)飞行,严禁在倍速模式下移交。
7.6
军方管制员应及时告知民航管制员临时划定的军方活动空域。
7.7
所有军、军民机场均应使用130.000MHz作为登录公示频率,军方管制员可以与vPLAAF成员使用内部频率。所有vPLAAF成员均应在军方活动空域内全程守听130.000MHz。
7.8
军用航空器离开军用活动空域后,航空器接受民航管制员指挥。
8. 军方活动空域
军方活动空域划为两大类:
- 固定活动空域
- 临时活动空域
8.1 固定活动空域
固定活动空域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路部分5.1中所述的区域及军、军民机场的塔台管制空域。
除非单独说明,军用机场的塔台管制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0公里的圆,场高3000米以下,气压基准使用场面气压(QFE)。
8.2 临时活动空域
临时活动空域指由vPLAAF总参谋部划设并由VATPRC运行部审核批准的空域,VATPRC运行部应及时公布该空域的相关信息。
在VATPRC举办官方活动时,临时活动空域的划设应尽可能减小对官方活动的影响,该空域相关信息应提前获得VATPRC运行部的审核批准。
在vPLAAF举办官方活动时,VATPRC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具体安排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8.3
在军方活动空域启用期间,涉及该空域的机场、航路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流量限制。
民航管制员应与军方管制员积极协调并组织非任务航空器配合流量控制。
上述流量控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9. 军方管制席位
9.1
军方管制席位应当由vPLAAF总参谋部提出,经由VATPRC运行部审核批准,并在 VATPRC 管制席位/ATC Position 中予以公示。
9.2
-
军方管制席位为塔台(*_MIL_TWR)
-
军方活动空域的管制席位为区域(*_MIL_CTR)
9.3
军方管制席位的呼号应由vPLAAF总参谋部指定,无需公开。
民航管制员移交时应当使用"联系前方"的术语。
10. 管制缺席
10.1
民航管制员不得向军方机场提供任何形式的管制服务。
10.2
在军民合用机场:
- 军方管制员不在线时,民航管制员不得对军方部分提供任何形式的管制服务
- 民航管制员不在线时,军方管制员接管该席位全部工作
- 军方管制员与民航管制员同时在线时,民航管制员仅负责民航机坪内的管制工作,塔台管制空域由军方管制员负责
10.3
军方管制员不得向民用机场提供任何形式的管制服务。
10.4
军方区域管制员仅负责军方活动空域。
当民航管制员不在线且非任务航空器对该空域造成影响时,可以指挥非任务航空器进行避让。
11. 特殊移交协议
11.1 北京终端管制区
11.1.1 北京西郊机场(ZBXJ)
11.1.1.1 管制空域
西郊机场塔台管制空域为AA118-AD421-AA212-CU/沙河 NDB-AA311-AA118连线范围内,高度北京终端区QNH1800米(含)以下。该空域内活动的航空器均由军方管制员负责。
气压基准使用西郊机场场面气压(ZBXJ QFE)。
11.1.1.2 移交程序
航空器在接近西郊塔台管制区前,大兴进近管制员(ZBAA_AD_APP)应指挥其联系军方管制员。
11.1.2 北京南郊机场(ZBNJ)
11.1.2.1 管制空域
南郊机场无单独塔台管制空域,该机场的进离场均由大兴进近管制员(ZBAA_AD_APP)负责。
气压基准使用大兴机场修正海压(ZBAD QNH)。
11.1.2.1 离场
- 离场航空器起始高度均为900米,离场航空器应保持跑道航迹
- 离场航空器离地后接受大兴进近管制员指挥加入飞行计划航路
Note
当南郊机场有离场活动时,军方管制员应主动与大兴塔台管制员(ZBAD_TWR)协调。
大兴塔台管制员应组织35L/17R与35R/17L离场航空器进行避让。
11.1.2.2 进场
- 进场航空器建立稳定进近后移交给军方管制员
Note
当南郊机场实施精密进近时,南郊机场进近的航空器应与大兴机场35L/17R进近的航空器保持至少4公里的侧向间隔。
当南郊机场实施非精密进近时,南郊机场进近的航空器应与大兴机场35L/17R进近的航空器保持至少6公里的侧向间隔。
11.1.2.3 复飞
- 南郊机场的复飞高度均为900米,复飞航空器应保持跑道航迹
- 南郊机场有复飞时,军方管制员应主动与大兴塔台管制员、大兴进近管制员协调
- 大兴机场35L/17R与35R/17L有复飞时,大兴机场管制员应主动与军方管制员协调
11.2 待补充,管制员需临时协调
12. 特种程序
Warning
所有特种程序均应遵守VATSIM VSO有关要求,并由vPLAAF总参谋部批准。
所有特种程序均应在VATPRC管辖空域内进行。
12.1 非活动航空器的拦截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民航管制员无法与其管制区内飞行的非活动航空器取得联系,则可以请求vPLAAF派遣歼击机进行拦截或紧急起飞,但应充分考虑所有用户在网络上的体验。
非活动航空器的拦截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路部分1.12的相关规定。
12.2 护航
护航任务需告知民航管制员并取得被护航航空器的明确许可。
12.3 空对空作战与空中加油
空对空作战与空中加油任务必须划设活动空域,并告知民航管制员。
民航管制员需引导非活动航空器进行避让。
12.4 飞行表演
原则上,飞行表演应当以活动形式呈现,vPLAAF应提前与VATPRC运行部取得联系。
活动期间需要划设活动空域,并告知民航管制员。
非活动航空器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流量限制。
12.5 搜寻和救援
如果民航管制员报告坠毁,则可以请求vPLAAF派遣直升机进行搜寻和救援。
执行搜寻和救援任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总则部分3.6的相关规定。
13. 有效性、审查与修订
13.1
本协议在VATPRC分部主席(VATPRC1)及vPLAAF司令员批准后即刻生效。
13.2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最迟应在六(6)个月内进行一次内容审查。在审查期间,双方应召开会议,讨论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并在必要时对其作出适当修订。此后,内容审查应至少每六(6)个月进行一次。
13.3
任何一方如希望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包括新增、删除或变更任何条款),应联系另一方并建议对本协议进行审查。所有修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此后,内容审查应至少每六(6)个月进行一次。
本协议于2026年1月16日批准生效
VATPRC 分部主席 - Hongye Rudi Zhang
vPLAAF 司令员 - Lihan Bao
附录一:参考文献
-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AIP CHINA)
-
国际民航组织第4444号文件
